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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定点单位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8B002
事项名称: 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定点单位许可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3号
乘车路线: 729、744、特2路到台基厂路口西
联系电话: 63089926、63089924
监督电话: 63089916
相关网址: //www.bjbm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定点单位许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指定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定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请为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定点单位
(二)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安全的厂区环境;
2、具有封闭的销毁场所;
3、具有稳定的监销人员;
4、具有适应的销毁设备;
5、具有固定的厂房;
6、具有可靠的运输车辆;
7、具有完善的销毁制度;
8、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国家保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由北京市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秘密载体销毁定点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单位名称应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申报表》上“已具备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条件”内容应包括人员素质、厂房设备和环境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保密机构意见并加盖公章;
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主管部门实地考核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制发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寄发申请人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3号 
3、乘车路线:729、744、特2路到台基厂路口西
4、联系电话:63089926、63089924
5、监督电话:63089916 
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7、网址://www.bjbm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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