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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四十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数量及方式
道路运输站是具有公益性、经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符合城市站(场)建设规划、经验收合格后的道路运输站(场),投入经营无数量限制。 
条  件
(一)客运站:
1.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依法验收合格的客运站;
2.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3.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货运站: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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