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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
法律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利用者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五条: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申请材料
1、以单位名义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证明材料:(1)物种来源证明(提供供销协议原件,并提供供货方的《经营利用证》复印件;进出口的提供进出口批文复印件;其他来源证明);(2)需要办理《经营利用证》的养殖单位必须提供《驯养繁殖证》复印件;(3)以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经营医药保健食品的企业还必须提供其名称、种类、成分表、年度计划等;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
决定机关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程  序
单位(个人)提出申请→递交材料→填写申请表和保证书→办理单位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时  限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此项目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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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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