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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经营广告业务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广播电台经营广告业务申请
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6号)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市工商局申请 
条  件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申请材料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媒介,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申请受理机关
市工商局
决定机关
市工商局
程  序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
(3)核准登记;
(4)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时  限
新办《广告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变更《广告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有效期 
法律效力
凭《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广告业务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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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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