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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机构设立(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3、《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4、《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1、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2、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材料
1、《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原件1份);2、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4、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业务表格可登陆深圳市人事局(编办)网站(www.rsj.sz.gov.cn)、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www.szzw.gov.cn)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程  序
1、申请人向深圳市人事局报送申请材料;2、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开具受理回执;3、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其经营场所、设施,对许可条件进行审核;4、受理机关领导复审后签署意见;5、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时  限
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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