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 |
法律依据 |
一、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 二、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培〔1997〕32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287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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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各类干部培训中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 一、经市教育、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特色课程; 三、有完善的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办班收费管理、培训效果跟踪等制度; 四、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具体要求:有可容纳40人的普通教室5间以上,有可容纳30人的多媒体教室2间以上,有可容纳30辆车位以上的停车场,有30台以上的教学电脑; 五、有相对稳定和具备丰富教学经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体要求: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教师人数,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有不少于20人的兼职教师人数,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行政职务以上的兼职教师不少于5人; 六、每年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办班课时≥300学时。 |
申请材料 |
一、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的《深圳市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报告; 三、市教育、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学的证明; 四、年度培训计划; 五、专兼职教师相关的资料。 |
申请受理机关 |
教育培训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事局(编办)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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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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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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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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