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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设立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法律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第七条;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广东省政府令第37号)第三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条  件
1、申办人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康复条件;
3、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选址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机构管理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门训练,并有1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专门训练,并有1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
5、医护人员、护理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占全部职工队伍的比例符合规定,财会人员要有上岗证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保安员有当地公安机关培训的合格证;
6、炊事员要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上岗证;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个专职营养师(士);
7、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6以下;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为1:3以下;
8、开业经费和维持福利机构的正常经费落实;9、具有消防、用电部门的安全合格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程  序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核决定,颁发证书。
法律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九条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长期有效。 
法律效力
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起开业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每年一次
法律依据: 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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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表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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