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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
  二、《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一、拟增加的经营范围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的规定;
  二、有与拟增加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拟增加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所表述的内容相一致。
申请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工商分局
决定机关
程  序
时  限
3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1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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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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