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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设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在深圳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筹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筹设民办普通高中(省略)

(二)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省略)

(三)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产权清晰,来源清楚。 3、拟定学校名称符合以下规定:(1)学校名称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职业技术学校"。(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3)学校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5)筹设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二、十三条;《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8月2日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四)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省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五、十六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育部2001年7月2日);《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2001年8月2日)附件2、《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注:因字数超过要求范围,事项条件有大量删减,详细条件请到深圳教育网(//www.szeb.edu.cn/)查看。
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省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省略)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2,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www.szeb.net/ / 下载);) 3、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1份);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2)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同意受理的,发给回执; 不同意受理的,不发给回执。申请材料因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书面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
(四)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民办学校筹设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3,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www.szeb.net/news/content.asp下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二条〕
(五)经批准并完成筹设后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批准书(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6、《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4,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www.szeb.net/news/content.asp下载) 7、学校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8、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9、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工作简历证明; 13、教师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4、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
(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省略)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五条〕
注:因字数超过要求范围,申请材料有大量删减,详细材料请到深圳教育网(//www.szeb.edu.cn/)查看。
1、《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附表1)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附表2)
3、《中等职业学校筹设申请表》(附表3)
4、《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申报审批表》(附表4)
以上表格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到深圳教育网(//www.szeb.edu.cn/)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决定机关
(一)学校所在地辖区教育局签署意见,主要是确认举办者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组织初审;
(二)市教育局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程  序
(一)民办学校的筹设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颁发批准证书。(省略)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许可证书。(省略)

(三)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 3、局、处领导复审,签发筹设批准书。
(四)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也可以从网上下载),并按要求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基本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学校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学校由审批机关定期发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的报刊上。
注:因字数超过要求范围,事项程序略有删减,详细请到深圳教育网(//www.szeb.edu.cn/)查看。
时  限
市教育局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市教育局自受理设立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1、对同意筹设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同意设立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发给《办学许可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完全中学《办学许可证》有效期6年。  
法律效力
民办学校领取《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办学活动。
收  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本行政许可不年审或年检。

表格下载

1号许可事项-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附表1
1-附表2
1-附表3
1-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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