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内资企业(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设立内资企业的办事指南: 在保税区设立内资企业所需材料 在深圳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设立内资企业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8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
条 件 |
(一)设立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深圳及保税区关于产业导向的规定; (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三)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四)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
申请材料 |
1、投资申请表 原件1份 2、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3份,各方签字、盖章 3、拟设立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市工商局核发) 复印件1份 4、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1份 (注:需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若投资方为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证上签字。) 5、拟设企业章程 原件1份 (注:投资方盖章,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由授权代表签字的,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6、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书或房地产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注:合同需所在保税区的租赁见证部门盖章。各保税区的租赁见证部门为:福田保税区服务中心租赁测绘部、沙头角保税区服务中心办公室、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办公室) 7、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 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投资各方合作合同 原件1份 9、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10、首期出资验资报告 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
程 序 |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局、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
时 限 |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批文;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文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参加内资企业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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