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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立项的审核(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申办对象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五)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申办手续: 中国合作者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立项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审批。

  (二)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局分管领导在4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意见进行核阅。

  5、局长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签署请示报文化部。

  备注

  (一)文化部在6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中方合作者自文化部批准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外资委申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中方合作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依据: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三)《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 2002年1月10日文化部、外经贸易部令第20 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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