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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展销的审核(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公开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出版物进出口经营单位 申请举办境外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经国家经贸行政部门认定的进出口出版物的资格; 2、具有对所展出的境外出版物进行审查的能力;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办手续:

  提出申请并提交文件一式二份(涉台申请,提交三份材料):
  
  1、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活动的申请书(可下载);
  
  2、书目清单;
  
  3、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规定,对展出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的证明材料;
  
  4、主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主办单位需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如需邀请境外人员参与展览的,按照外事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对部分无法判断是否违背有关规定的出版物,应自行剔除,不予展出。
  
  展览的境外出版物需要销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港澳台地区的出版物展出,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涉及台湾地区出版物展出的,还需报市台办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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