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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审核(批发)(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公开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审核(批发)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发行员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发行员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申办手续:

  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二份:
  
  1、设立单位申请书(可下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各方投资者名称、各方投资者住所、分销企业名称、分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分销企业住所、分销企业经营范围、分销企业注册资本、分销企业投资总额、各方投资者出资方式、各方投资者出资额
  
  3、项目建议书
  
  4、各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复印件)
  
  6、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7、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职业资格证书
  
  8、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如果合作方为国有企业)

办理程序: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持有关文件向本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立企业的手续。
  
  申请人的申请经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的,申请人应在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市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的分销业务。

收费标准及依据: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50元/本。(沪价费[1995]第31号、沪财综[1995]第13号)
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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