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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引进、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公开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增加、引进、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申请(所有资料必须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申办对象资格: 申请增加、引进、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单位,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制经营许可证》。
申办手续:

  1、申请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制经营许可证》;
  
  2、申请单位给办事机构的书面申请;
  
  3、国有集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股份制公司董事会决议,中外合资单位
  还要说明股份变化情况;
  
  4、项目可行性报告(含项目目的意义、市场需求分析、投入产出分析、打算引进设备清单和价格、技术工艺特点、厂房和配套设施情况、项目计划进度等。)
  
  5、资金来源和有关资信证明。
  

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时所有资料必须齐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初审|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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