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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复制业务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公开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办理时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自受理承接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复制业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或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承接境外委托复制业务的单位,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复制经营许可证》。
申办手续:   1、复制产品的样品。
  
  2、著作权人的授权书
  
  3、委托单位的委托书或合同
  
  4、承接境外复制业务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一,可下载,请用A4纸打印)。
  
  5、凡属于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事项须填报《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
  (草表)(格式见附件二,可下载,请用A4纸打印)。
  
  6、非加工贸易项下的光盘进出口事项,要办理好著作权登记手续,并出示登记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承接境外复制业务申请登记表》及所有相关文件,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样品进行初审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音像制品每盘100元、电子出版物每盘200元收费(沪价费[1995]第31号、(沪价涉[1993]第50号)
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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