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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6:00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其中: 一、申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教练车设备条件 1、综合类培训机构需提供两种(含两种)以上车型,每种车型教练车数量不少于5辆,其中一级培训机构需50辆以上;二级培训机构需20辆以上;三级培训机构需10辆以上。专业类培训机构只限一种车型,其中一级培训机构需50辆以上;二级培训机构需20辆以上;三级培训机构需5辆以上。 2、教练车技术状况需符合GB7258和JT/T198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道路驾驶教练车还需装副加速踏板和副离合器踏板。 (二)人员条件: 1、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2、、教练车管理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3、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4、结业考核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8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5、计算机管理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6、理论教练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两年以上驾驶经历,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汽车构造基本知识和教学授课能力考试合格。 7、驾驶操作教练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符合JT/T433-2004中要求,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评教评学等教学能力考试合格。 (三)场地条件 1、理论教室面积需在50M2 以上,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2M2 。 2、教练场地需包括驾驶教练场、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并符合JT/T433-2004标准。 二、申办经营性教练场 应符合JT/T434-2000标准。
申办手续: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业户,申请开业(含扩大经营规模)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表式可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领取或到WWW.JT.SH.CN网站里下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工商预核名通知书;

  3、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名册及职称或从业资格证明;

  4、教练员身份证、职称、从业资格证件和驾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复印件;

  5、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车辆购车发票(含发动机号码及车架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旧车组建的须提供旧车过户保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且车辆技术状况符合JT/T198二级车以上符合培训用车规定;

  6、教学设施和设备清册;

  7、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2000)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对场地的规定标准、符合上海土地规划用地性质的固定教练场地、训练道路、停车场地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或使用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有效合法租用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8、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文本,包括:

  (1)诚信承诺制度

  (2)教学管理制度

  (3)教练员管理制度

  (4)学员管理制度

  (5)结业考试制度

  (6)培训预约制度

  (7)责任倒查制度

  (8)学员投诉受理制度

  (9)安全管理制度

  (10)教练车管理制度

  (11)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2)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

  (13)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9、外资委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备注:只申办经营性机动车教练场需报送材料的1-3和6-10项。

  (二)申报变更时须报送相应的《申请报告》,并填报《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还应同时报送:

  1、申报业户地址变更(原门牌变更除外)

  (1)教练场地、停车场地符合开业申请第7条要求的证明。

  2、申报隶属部门变更

  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文。

  3、申报新增教练车

  车辆清册(一式三份)和教练车《行驶证》复印件。

  4、申报教练车变更

  车辆清册(一式三份)和教练车《行驶证》复印件。

  5、申报新增教练员

  教练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和教员《教练证》、《驾驶证》复印件。

  申报业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主体、投资股本构成等变更须按立项程序中变更手续办理

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自收到受理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与否决定;

  3、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10日内负责通知、送达申请者。予以许可的,申请者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办理领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4、申请者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向工商等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5、经营者办理停业、歇业、终止的需到交通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交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工作。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第55号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年第11号令) 4、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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