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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许可(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办理地址: 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申办手续:

  【办理条件】:

  一、申办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三、申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200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200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200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增加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持有本市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提供材料】:

  1、上海市驾驶员培训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除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增加经营范围外)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6、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7、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教学车辆购置证明和教学车辆的数码照片电子信息。(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9、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10、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教练员身份证、职称、从业资格证件和驾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复印件);

  11、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2000)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对场地的规定标准、符合上海土地规划用地性质的固定教练场地、训练道路、停车场地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或使用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供有效合法租用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12、有关组织机构建立和管理制度制定情况说明。

  13、工商执照复印件(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供)

办理程序:

流程十一.doc

【牌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证:18元/套,车辆《道路运输证》:6元/本。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5、《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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