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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核(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外经贸委-外资审批管理处
办理地址: 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615室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1:30,下午1:00---4:30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一)企业进口自用的新设备的程序
  ⒈填写《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三份(表格统一印制);
  ⒉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文件:
  ①出示企业批准证书(可用复印件);
  ②出示企业通过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贴有工商部门相关标记的营业执照(可用复印件);
  ③附上与审核表内容相一致的设备订货合同或发票(可用复印件)。
  ⒊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进口设备若为外方投资者实物投资(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或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委托外方投资者购买的进口设备,必须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后才能作为验资的依据,因此企业还需增填一份审核表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二)企业进口自用的旧设备的程序
  ⒈填写《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五份(表格统一印制);
  ⒉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明细表》一式五份;
  ⒊区、县政府批准的企业进口旧设备需经区、县审批部门初审后到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⒋凡列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共同签署的2002年第62公告”《2003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中之二、三部分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共同签署的2002年第61公告”《2003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设备,由企业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专题报上海市机电进出口办公室转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电司审批。(目录见附件)协会仅可审批未列入以上范围的的旧设备。
  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设备凡涉及到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须到市机电办办理相关手续;
  ⒍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设备,还需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有关备案、报验手续。
  (三)进口技术改造设备
  外商投资五类企业(即鼓励类、限制乙类、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及研究开发中心)开展技术改造,进口自用设备、配件、备件,需先报经市外资委批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凭此办理逐批进口审核手续,发给《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注:“限制乙类”根据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已被取消。
  1、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
  2、附上盖有企业印章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清单》一式二份,清单需列明进口设备、配件、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总价(需折算成美元)和进口税则号以及联系人姓名、电话;
  3、每批进口设备、配件、备件的办理日期和总金额须在《核准书》核定的有效期和用汇额内;
  4、进口设备、配件、备件必须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

  注意事项:
  ⒈凡市外资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到市外资委委托的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⒉凡由各区、县及开发区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到原审批机构办理审核。
  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应尽快先行办理海关登记手续,才能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企业部
  电话:62955262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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