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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指定办公场所申报须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外经贸委-外事处
办理时限: 在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齐全的申报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办手续: (以下材料备齐,一式三份,分别送审查办、市工商局和我委) 申请必需的法律文件: 1.申请书(发展商情况、楼宇情况、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方、申请理由); 2.上海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的同意批复; (新华路543号1号楼8楼,近定西路tel:64711109)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核回折 4.地名使用批准书、门牌号使用批复; 5.大楼业主的产权证书; 6.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7.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盖章); 8.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9.大楼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应附的其它文件 1.台港澳、外国企业在上海市常驻代表机构指定办公场所申报表; 2.物业管理条例(附治安管理框架图及人员名单); 3.大楼可供出租、出售的房号一览表; 4.大楼全景图。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
  1.大楼属于一个业主的,该业主即为申请人,或由该业主委托该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申请人;
  2.大楼分属于数个业主的,由众业主共同委托该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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