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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锅炉压力容器用)(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办理时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申办对象资格: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改装)、维修保养企业及相关管理活动。
申办手续: 1.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与业务范围相符的营业执照; 2. 有一批能满足资格证书等级范围内的专业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改装)维修保养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3. 有保证施工质量的施工设备和工具、量具和检测检验设备; 4.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 5. 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和所申请业务范围内的施工业绩。
办理程序:

  1.受理部门发布(换)发证通知。
  2.具备申请条件的企业持下列资料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改装)、维修保养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证);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3.受理部门审核企业的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受理通知》。
  4.受理部门根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认可实施细测》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收费标准及依据: 1. 收费标准:电梯、起重机械 每次1200元 2. 收费依据:沪财综(93)第72号沪价涉(93)第256号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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