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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证》(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证照科
办理地址: 龙吴路51号1号楼505室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2:30-17:00
办理时限: 1、受理申办人提出申请,领取申请登记表。 2、《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核收到有效登记表后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要求的,告知申办人补齐材料,一个月内不能补齐的,需重新申办;材料齐全送达后10日内对选址、场地、布局进行现场审核;实地审核后5日内给出审核意见,答复申办人,合格的发予其《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给予书面回复。 3、《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收到复审申请后10日内对诊疗场所、仪器设备、兽医人员、各项制度、上墙公开、废弃物处理等事项进行实地审核;实地审核后10日内给出审核意见,答复申办人,合格的发予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给予书面回复。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单位及个人。
申办手续: 1、书面申请(打印件); 2、经营场地租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诊疗场所平面规划布局图(标准设计图纸);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组织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聘用兽医的身份证明、最终学历证明、注册兽医师资格证、上岗执业资格证明和组织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诊疗设备清单; 7、废弃物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选址
  诊疗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及公共卫生要求,应远离学校、医院、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及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2、布局
  实际诊疗面积须在100平方米以上,设有专门的办公室、诊疗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和病畜隔离室。
  3、人员
  (1)诊所应具备二名以上注册兽医师(具备上岗资格证)和与诊疗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助理人员,并定期接受培训,宠物诊所的从业人员还需提供辞职、失业、离退休等相关证明;
  (2)诊疗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应持有卫生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4、管理制度
  (1)消毒制度;
  (2)卫生防疫制度;
  (3)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收费标准;
  (5)监督投诉电话。
  5、诊疗设施
  具备动物诊疗、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等必备的动物诊疗设施。
  6、档案记录
  药品进库登记、药品使用情况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及废弃物处理记录等。
  7、兽药使用
  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合理、安全地使用兽药。
  8、废弃物处理
  动物尸体、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的规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农业部第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3、沪畜牧办(2003)第34号《上海市动物防疫审核条件》; 4、沪畜牧办(2002)第73号《上海市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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