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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许可证》管理(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 幸福路42号(福苑大厦)7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1:00----5:00
办理时限: 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 对需要从国外进口兽药产品者。 (二)对需要进口的兽药产品,必须获得经农业部批准的《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并指定合法的兽药经营企业作为其在国内销售的代理商(兽用生物制品只能委托一家总代理商进行销售),方可进口。
申办手续:   需进口兽药的单位,填写“进口兽药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连同《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复印件和进口代理单位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送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核;
办理程序:

  (一)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接到《进口兽药申请表》后,对进口单位、兽药品种、进口数量等内容进行审核,批准后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由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审批。
  (二)进口生产紧急需要并且是自用和用于科学研究试验所需要的少量未注册的兽药,由进口单位填写“进口兽药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地方所属单位须经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同意。
  (三)进口兽药单位取得《进口兽药许可证》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按照《进口兽药许可证》规定的兽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标准签订。
  (四)需要常年进口兽药的畜禽饲养场、饲料加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可以申报全年度进口计划,一次办理《进口兽药许可证》。如需变更进口计划,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报。
  (五)从事兽药或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方式的企业,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的,所进口的原料药可不注册。用货单位凭《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加工合同,到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办理《进口兽药许可证》,并报农业部备案。进口原料药只限自用,不准销售和转让。产品在中国销售的,应申请注册并按第一、二条的规定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在我国已登记的进口兽药,核发《进口兽药许可证》,收费标准20元/个。 在我国未登记的需要特批进口的兽药,核发《进口兽药许可证》,收费标准50元/个。 《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形452号文,(1992)农(牧卫)字第245号文转发〕】
办理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发【1987】48号),《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农业部发布,1998年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进口兽药管理办法》(1998年1月5日农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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