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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通过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查询)
办理地址:

   

     

       

  

肇嘉浜路3014

64220000-5446

浦东分局

杨高中路2900

68542900-101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

63762222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

53864447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

64038400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

62110208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

62536485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

525645887115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

56657070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296

55896098

杨浦分局

双阳路297

65198022

宝山分局

淞滨路28

56845531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

64122075

嘉定分局

迎园路955

59536890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

67242590

松江分局

文诚路69

67735867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

59725800

南汇分局

惠南镇城南路1366

68001744

奉贤分局

南桥镇奉浦大道111

67100458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88

59623213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8887

68841468

办理时间: A.M 9:00-P.M17:00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开业)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办资格:(歇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手续: 申办手续:(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 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变更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歇业)
1、 书面申请报告
2、 歇业登记申请表
3、 完税证明、印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歇业)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 开业登记费(含营业执照正本)个体工商户户 20元价费字[92]414 个人合伙参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 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户 20元价费字[92]414 每4年换发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户 10元价费字[92]414 因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换)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次 10元价费字[92]414 《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个体工商户个 3元价费字[92]414 验照费个体工商户年 5元 沪价涉[92]165 沪价行[96]322 临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件 20元沪价涉[92]165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开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歇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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