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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备全市性社会团体(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管理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筹备或者不予筹备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由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无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十)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十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   (一)筹备申请书;(二)《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社团的批文;(四)章程草案;(五)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六)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七)验资报告;(八)拟任会员名单。
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三)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办理验资手续;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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