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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5C022-01
事项名称: 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
6、《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
9、《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0]199号)

收费标准: 1、《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2、《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和各区县工商分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乘车路线: 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联系电话: 82690302、82690324、1601315
监督电话: 12315
相关网址: //www.baic.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概念
财产归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的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集体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外埠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具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工会作为上级主办单位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集体所有制企业。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不能投资集体所有制。
(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2、设立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集体企业法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5年内缴足。
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三)登记管辖
1、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人才中介服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组织章程;?
3、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4、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4、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收费标准:
(1)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2)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受理窗口和各区县工商分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3、乘车路线: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4、联系电话:82690302、82690324、1601315
5、监督电话:12315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45─16:00 冬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15─16:00
7、网址:www.BAIC.gov.cn

样表下载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委托)书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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