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 查看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5C009-02
事项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的决定》修订)

收费标准: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和区县工商分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乘车路线: 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联系电话: 82690302、82690324、1601315
监督电话: 12315
相关网址: //www.baic.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到会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或提交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指定(委托)书》;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住所:
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会选举或罢免董事职务后,召开董事会选举或罢免法定代表人。
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大会决议;
(2)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3)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确认的《协助查询确认函》
(6)上市股份公司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过户确认书。
(7)公司境外上市发行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同时请企业咨询外商务部是否必须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对价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比例调整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关于股权分置的批复;
(3)深(上)交所关于股权分置的通知(包括股权分置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提请注意: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其增量部分货币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资后注册资本中有不低于30%的货币。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
(1)股东大会决议;
(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
(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亦应提交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
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方式:
(1)股东大会决议;
(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大会决议。
变更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2)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
(3)拟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创立大会决议)
(4)董事会决议
(5)监事会决议;
(6)变更为募集设立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验资报告;
(3)拟变更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4)董事会决议;
(5)监事会决议。
上述公司类型互转不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上市前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证监会审批文件;
(3)深(上)交所关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4)发行新股股份登记证明(包括上市公司股份结构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股东名册)
(5)验资报告。
提请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提交审计或评估报告)。
上述公司类型发生变化涉及股东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大会决议;
(2)增加的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发起人变更姓名或名称:
(1)股东大会决议;
(2)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股东转让股权:
(1)股权转让协议;
(2)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3)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提请注意:
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4、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不予受理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但不予核准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3、受理并且核准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收费标准:
(1)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3)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受理窗口和各区县工商分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3、乘车路线:944、944(支)、367、361、16(支)、运通116、小5路盛唐饭店站下
4、联系电话:82690302、82690324、1601315
5、监督电话:12315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45─16:00 冬季:上午 8:15─11:15 下午 13:15─16:00
7、网址:
www.BAIC.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指定(委托)书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