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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变更的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88C0010-02
事项名称: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变更的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如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10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联系电话: 66075007
监督电话: 66074613
相关网址: //www.bjedu.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变更的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2、必须具有以固定资产形式注册的实物投资
3、必须配备专职校长。
4、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专职教务主任、专职德育工作者和系科专业带头人。
5、有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6、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7、必须具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8、必须配备与开设专业相应的必要的实验、基础技能训练条件、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9、课程设置必须达到高等教育层次。一般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教育机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学校名称的请示;
2、有效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纪要;
3、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提交举办者的意见。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联系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du.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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