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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的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2C007-04
事项名称: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的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8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联系电话: 66075007
监督电话: 66074613
相关网址: //www.bjedu.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的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的条件按照拟设立同级同类学校的设立标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单订成册)
9、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报告。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专家的考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80个工作日(申请分立和合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联系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du.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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