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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 (前置审查)(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4C005
事项名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 (前置审查)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1号令)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0年第5号令)
3、关于贯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 [京体办字[2002]167号] 2002年11月14日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体育局行政服务办公室
办公地址: 丰台区光彩北路l0号及各区县体育局
乘车路线: 17,741,826赵公口桥西站下
联系电话: 87244833
监督电话: 87244844
相关网址: //www.bjsports.gov.cn
备注: 本事项实行分级管理,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由市体育局进行行政许可前置审查后转市民政局审批;50万元以下由区县体育局进行行政许可前置审查后转区县民政局审批。

办事程序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 (前置审查)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政策、法规规定,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2、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符合体育行业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体育专业人员担任;
3、有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条件;
4、最低开办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
5、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积累不得用于分配;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由发起人或发起组织负责起草的申请报告、章程;
2、从业项目和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的成绩证明、能够体现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劳资关系证明等;专职财会人员还需提交聘用证明。
3、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和从事业务活动所必须的器材清单及器材质量检验证明材料;
4、能够证明其非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总资产三分之二的验资报告或证明材料;
5、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本事项实行分级管理,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由市体育局进行行政许可前置审查后转市民政局审批;;50万元以下由区县体育局进行行政许可前置审查后转区县民政局审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查结果,及时转送市民政局履行审批手续。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9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体育局行政服务办公室
2、办公地址:丰台区光彩北路l0号   
3、乘车路线:17,741,826赵公口桥西站下
4、联系电话:87244833
5、监督电话:87244844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
7、网址:www.bjsports.gov.cn

样表下载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北京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北京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北京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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