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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7C015-02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 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27 号)
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8 号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受理大厅
乘车路线: 118,392,748,701:二里沟东口下
联系电话: 83979426、83979427、83979515
监督电话: 83979446
相关网址: //bjda.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的,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
2、配制地址的变更,还应提交人员与机构、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配置管理、质量管理等相关材料;
3、配制范围的变更,还应提交人员与机构、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配置管理、质量管理等相关材料;
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7、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同意变更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副本变更栏;
2、对不同意变更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受理大厅
3、乘车路线:707:五里沟站下 416:肖君庙站下 416:五里沟站下 405:五里沟站下 421:麦子店西街站下 953:麦子店西街站下    
4、联系电话:8397942683979427
83979515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da.gov.cn

样表下载

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授权委托书-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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