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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生产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9C016
事项名称: 农药产品生产审核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国家发改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420室
乘车路线: 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联系电话: 85235023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id.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农药产品生产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生产条件现场审核合格。
2、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4、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  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6、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7、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
8、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9、农药登记证;
10、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1、2、3、4、5、6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1、2、3、4、6、7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1、2、3、4、8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1、2、3、4、7、9项规定的材料。
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1、2、3、4、5、8、9项规定的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专家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拟发公文连同审查报告、通过审核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发改委,并及时告知申办人。
2、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6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420室
3、乘车路线: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4、咨询电话:85235023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5:00
7、网址://www.bjid.gov.cn

样表下载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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