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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整车维修)(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6C033-01
事项名称: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整车维修)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4、“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各区县交通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乘车路线: 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联系电话: 83979648
监督电话: 88011064
相关网址: www.bjys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汽车整车维修)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2、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 “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

(1)人员条件

技术负责人及检验、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一类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二类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年以上。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应至少配备3名检验人员,其中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一类企业中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应至少配备1名高级工。

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确定1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2)组织管理条件

a、经营管理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安全生产、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统计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应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期培训教育制度。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b、质量管理

应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存根,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3)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应具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环境保护条件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5)设施条件

应符合本市城市管理有关要求,经营场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要求。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与生产区域明显划分,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业务受理程序、工作流程、监督电话、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应设置在厂区内,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并施划停车位,车辆行驶应通畅无阻,不得占用其他公共用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所配备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6)设备条件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企业应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配备通用设备(表一)、专用设备(表二)及检测设备(表三),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表三)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其外协企业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设备条件中上述两款的要求。

表一:通用设备

序号

        

1

钻床

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3

气焊设备

4

压力机

5

空气压缩机

表二:专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车

其他要求

1

换油设备

ü

 

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ü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ü

ü

-

 

4

车轮动平衡机

ü

 

5

四轮定位仪

-

-

ü

 

6

转向轮定位仪

ü

ü

-

 

7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ü

ü

-

 

8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ü

-

ü

 

9

总成吊装设备

ü

 

10

汽车举升机

-

-

ü

一类应不少于5台

11

地沟设施

ü

ü

-

一类应不少于2个

12

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

ü

应具备示波器、转速表、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的功能

13

数字式万用表

ü

 

14

故障诊断设备

-

-

ü

 

15

气缸压力表

ü

 

16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

-

ü

 

17

正时仪

ü

 

18

燃油压力表

-

-

ü

 

19

液压油压力表

ü

 

20

连杆校正器

ü

允许外协

21

无损探伤设备

ü

修理大中型客车必备,其它允许外协

22

车身清洗设备

-

-

ü

 

23

打磨抛光设备

ü

-

ü

 

24

除尘除垢设备

ü

 

ü

 

25

型材切割机

ü

 

26

车身整形设备

ü

 

27

车身校正设备

-

-

ü

 

28

车架校正设备

ü

ü

-

二类允许外协

29

悬架试验台

-

-

ü

二类允许外协

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ü

-

ü

 

31

喷油泵试验设备

ü

允许外协

32

喷油器试验设备

ü

33

调漆设备

ü

-

ü

34

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

-

ü

35

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

-

ü

36

变扭器维修设备

-

-

ü

37

变扭器切割设备

-

-

ü

38

变扭器焊接设备

-

-

ü

允许外协

39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

-

ü

40

零件高压清洗设备

-

-

ü

41

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

-

ü

42

液压油压力表

-

-

ü

43

油路总成测试机

-

-

ü

44

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

-

ü

45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

-

ü

46

立式精镗床

ü

47

立式衍磨机

ü

48

曲轴磨床

ü

49

曲轴校正设备

ü

50

凸轮轴磨床

ü

51

激光淬火设备

ü

52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ü

注:ü--需求具备,- --不需求具备

表三: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1

声级计

 

2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二类允许外协

4

侧滑试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5

制动检验台

修理大型货车及二类允许外协

6

车速表检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7

底盘测功机

允许外协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管理负责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效的专用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及复印件;
6、经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质量检验人员证件及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及检验、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8、管理制度手册;
9、工商部门开具的在有效期内(含审批时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10、经营场所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停车场地使用证明及复印件(主要指停车场地不在经营厂区院内或临街的)。租用的场地、生产厂房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
11、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复印件;
12、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如: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检验台、车速表检验台、底盘测功机、气缸压力表、量缸表、轮胎气压表、百分表、外经千分尺)(有底盘测功机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可不提供车速表检验台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13、特约维修企业还需提供与制造厂商签订的特约维修协议或意向书(涉及商业秘密部分可从材料中删除,但协议双方的单位名称、特约维修车型、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双方负责人签字和签字日期等内容必须有);
14、外协设备的“技术经济合同书”复印件(如: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检验台、车速表检验台、底盘测功机、车架校正设备、喷油泵试验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有底盘测功机的“技术经济合同书”,可不提供车速表检验台的“技术经济合同书”的复印件);
15、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交通部门出具)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勘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各区(县)交通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5层 
3、乘车路线: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4、联系电话:83979648       
5、监督电话:88011064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7、网址:www.bjysj.gov.cn

样表下载

汽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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