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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3C004
事项名称: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2、《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六条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2106室
乘车路线: 937路、673路、319路、运通102路到小马厂
联系电话: 63345219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eijingit.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六条。
办理机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2106室 6334521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条件:
(一)申请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准予研制的核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留存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5)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二)申请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已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并已取得国家的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5)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注:上述条件中受理时批文和备案材料均要检查原件,存档可用复印件。)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三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给予申请人。
填写《行政许可流程表》;拟制《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通知书》或《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通知书》。一并将申请材料转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进行技术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或5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同时必须将全部所需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技术审查
审查标准:
1、预设置无线电台(站)要符合电磁环境兼容要求,其使用的频率不得对已设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产生有害干扰,不得对空中电波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2、频谱资源利用体现先进、高效、经济、合理的原则,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第五条,第三章第十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监测站站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技术审查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对符合技术审查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并撰写《技术审查报告》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和《技术审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和理由。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审核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章第22条),及信息产业部和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
3、符合《北京市无线电频率指配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第二章第八条)。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三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拟制的《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通知书》或《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通知书》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审核或起草《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中要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一并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通知书》或《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通知书》进行复审,将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将审核人员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复审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审核《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签发《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通知书》或《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通知书》,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审定《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及应交纳的频率占用费;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拟制使用频率《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于批准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不予许可件,必须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财务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收费标准检验交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
对符合收费标准的,签收支票或现金,开具收据。
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当场与校核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按前款规定收费。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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