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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刑法:刑法的效力范围

发布日期:2012-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在现实国际法中,对优于属地原则的属人原则,仅承认外交上的豁免权,享有豁免权的外交官员优先适用其国籍国的国内法。

  2.由于国际法承认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因而对外国人适用其所在国属地管辖权受到制约;相反,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行使属人管辖权时,自然也要受到所在国的属地管辖权。

  3.各国刑法规定的保护原则实际上正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防止本国主权受外力侵害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以之作为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的补充。

  4.基于保护原则所管辖的犯罪,一般主要针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独立以及政府职能等方面的犯罪。

  5.内地与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冲突及解决:以主要犯罪地管辖为主、以实际控制地为辅。

  6.香港有关法院在审理一般的刑事案件中遇到涉及有关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时,也不得擅自审理,须取得行政长官的证明文件,而且须受证明文件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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