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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缓刑和减刑

发布日期:2012-06-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缓刑

  1、条件(一般缓刑)

  ①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②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③累犯不适用缓刑。

  2、后果: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

  3、缓刑撤销

  缓刑撤销的理由,同假释的撤销理由一致:发现漏罪,犯新罪,严重违规。

  二、减刑

  ①对象: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②限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限刑罚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不能少于10 年,死缓减为无期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2 年(不含2 年死缓考验期)。

  ③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78 条)。

  ④管辖:由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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