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刑诉:法院的执行权
发布日期:2012-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记忆点:死免无罪罚财产
死——死刑
免——免除刑罚处罚的
无罪——无罪判决
罚——罚金
财产——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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