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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刑诉:法院的执行权

发布日期:2012-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诉法》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记忆点:死免无罪罚财产

  死——死刑

  免——免除刑罚处罚的

  无罪——无罪判决

  罚——罚金

  财产——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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