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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卫星传输的电视节目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1C007
事项名称: 接收卫星传输的电视节目许可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广电部第11号令发布)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5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乘车路线: 1、4、43 日坛路站下
联系电话: 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rt.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接收卫星传输的电视节目许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
(二)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所在地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单位同意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涉外宾馆饭店星级证明,住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公寓或写字楼人员相关材料,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的相关材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合格,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并发许可证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3、乘车路线:1、4、43路日坛路站下
4、联系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7、网址://www.bjrt.gov.cn

样表下载

接收卫星传输的电视节目行政许可申请表
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专用于接收卫星传输的电视节目)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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