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境外委托加工的出版物和复制品许可(北京)
事项编号: | 0032C013-02 |
事项名称: | 复制境外委托加工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 |
乘车路线: | 101路、109路、202、110路、674路、420路到朝内小街下 |
联系电话: | 64081413 |
监督电话: | 64081804 |
相关网址: | www.bjppb.gov.cn |
备注: |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程序 |
办事程序
复制境外委托加工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申请复制境外委托加工的音像制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不核准复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 (二)注意事项: 申请人必须承诺不复制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境外委托人出具的复制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名称、媒体形态;境外委托人的名称(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委托复制的数量等; 2、受委托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样本和有关内容资料; 3、受委托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明文件。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五、便民提示 |
- 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上海)
- 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上海)
- 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合格证》的核发(上海)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初审(深圳)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许可(北京)
- 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网上发行)(上海)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电影发行放映的许可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深圳)
- 境外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登记(上海)
- 设立营业性台球房的审批(上海)
-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北京)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设立营业性音乐茶座、音乐餐厅的审批(上海)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权限内印刷经营许可
-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核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