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种证明(北京)
引种证明 |
办理机构:北京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8号双全大厦627(市园林绿化局政务服务大厅) 62052244——3627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图:见引种证明办理流程图 办理方式:1、网下办理:书面申请 办理程序: 一、申请 条件:具有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进出口林木种子的贸易许可证明 二、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申请表》; (2)进口林木种子(苗)申请:主要包括进口种子的目的、用途、规格、数量、种植地点、保证种用承诺等; (3)进口合同复印件(提供合同中文译本);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种子苗木质量说明,或在合同中有质量约定; (6)提供国家林业局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或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出具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受理单》; (7)自行进口的单位或个人首次办理种用证明的,需提交国家林业局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提交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没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提交培育、繁殖种子苗木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用于直接种植的,提供自有或者租赁土地证明或租赁合同;间接种植的,提供双方的销售协议,同时提供主要买方种植地的租赁合同); (8)接受委托为其它机构代理的,应提交委托权限明确的代理协议(委托书),并提供委托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没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提交培育、繁殖种子苗木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确认受理通知书》,填写《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审查记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在二日内将补正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 对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受理人员; 2、对不符合规定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对批准的,通知申请人领取《种用证明》; 对不予批准的,发送《北京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关于规范林木种苗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场行字[2002]20号) 3、国家林业局[2006]第6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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