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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处

  依  据: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7)37号);
  3.《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
  4.《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
  5.《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
  6.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

  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程序:
  一、 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申请书(正本一份);
  2.企业章程批复或增资批复(复印件一份);
  3.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企业成立之初三个月内可不提交此文);
  6.根据有关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另通知)。
  7.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复印件一份)
  8.授权书;(原件一份)
  9.进口设备清单
  附:申请书参考格式
  标题:*** 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申请书
  1) 企业名称,企业代码 (见批准证书),合资各方名称,合同、章程(或章程)批准机关、日期、文号,批准证书号,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验资情况;
  2)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______类第______条第_____款(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述本公司建设期限及相应的技术水平及申报此条此款的原因等有关情况;
  3)已批准用汇额度_____万美元(首次办理者此值为0),本次申报用汇额度_____万美元[投资总额(增资额)―企业流动资金―基建投资额―国内设备及其他采购额―中外方非现金出资(设备出资除外)];
  4)特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5)承诺企业完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生产、经营;
  6)联系人及电话。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进行收文登记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 审核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办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和要求;申请进口额度应在批准的投资总额或增资额之内。
  (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拟制审核文书后,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 意见报审定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待收到符合标准的全部文件后重新审核,拟制审核文书后,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核,但必须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 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核文书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核文书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确认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证书,并告知申办人领取。条件具备时应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未审定通过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 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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