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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部门:对外经济合作处

  事项依据:
  1、《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
  2、《关于调整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772号);
  3、《关于部分调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的通知》(外经贸发展字(2001)735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

  办理条件:
  1、大型实体企业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2、设计院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资格;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3、外贸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条件:
  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专业外贸公司,可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上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经营机电设备为主(占年出口额60%以上)的外贸流通公司,可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沿海地区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条件:
  凡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暂不赋予非机电行业生产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5、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条件:
  集团母公司可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经营本集团有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凡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可单独申请本行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具备设计、生产(包括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能力的成员企业,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6、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经营本行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7、经商务部批准,年自营出口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具备设计、生产、出口大型成设备能力的生产企业可承包自产成设备的境外安装工程(包括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并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大型实体企业、设计院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公司的章程;
  (5)申请前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6)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外经窗口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能力、开展外经业务的条件及业绩);
  (2)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由具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出具);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5)公司章程。
  3、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最近两年外贸500强的名次和出口额);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海关出具的进出口业绩证明;
  (5)公司的章程;
  (6)申请前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7)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介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点联系企业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对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及文件要求提供的资质证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企业资格条件、经营情况按该事项依据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起草《报送商务部申请文件稿》,审批后将《报送商务部申请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并通知企业。

  办理时限:按我局规定办事流程工作时限要求内完成。

  费用情况:无。

  办理结果状态: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审批。

  办理部门名称:对外经济合作处。
  办理地点、邮编: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10001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30。
  联系电话:(010)85163167,85163171。
  网上表格下载:无表格。
  网上办理情况:不可以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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