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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委托(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7C007
事项名称: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委托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乘车路线: 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118路四道口站下
联系电话: 68717274
监督电话: 68717192
相关网址: //www.bjepb.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委托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申请企业是独立的法人;
2、申请企业取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年检资质;
3、申请企业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
4、申请企业按照我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检测规范进行排放检测,在上一个委托期限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或经整改验收后符合环保要求;
5、申请企业的检测设备必须符合检测规范要求,能够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检测监测系统联网,保证正常使用;
6、申请企业在上一个委托期限内如实申报设备、场地、人员等变化情况;
7、申请企业应当具备检测区、等候区、办公室、停车场和符合我市要求的检测设备等条件,各区要设置合理,必须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检测收费标准告示牌,每条检测线的地面应有明显的安全引导线、安全隔离线和检测线号;
8、申请企业在上一个委托期限内检测数据上传规范、准确,档案保存完整;
9、申请企业要根据检测规范,设置必要的工作岗位,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10、申请企业管理制度齐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承担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关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年检资格证书;
5、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 
6、检测人员培训考核证书、相关车辆驾驶证(检验操作岗);
7、检测场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
8、各级管理人员设置及相关职责的文件;
9、条件5、7应提交的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必要的时候配合实地审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委托证书(有效期为一季度);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环保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3、乘车路线:乘公交车27路、320路、701路、717路、727路、748路、921路、无轨电车114路、118路四道口站下车 (首体南路、路口西南角)

4、联系电话:68413194
5、监督电话:6871719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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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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