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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水路运输企业筹建(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6C017-03
事项名称: 省际水路运输企业筹建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4、《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乘车路线: 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联系电话: 83979648
监督电话: 88011064
相关网址: www.bjys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省际水路运输企业筹建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船舶标准:
(1)企业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其船舶运力应当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经营沿海运输: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液化气船舱容2000立方米;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
经营内河运输: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液化气船舱容300立方米;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
(2)购置外国籍船舶其购置年限必须符合以下船龄标准:
海船:一类船舶10年以下;二类船舶10年以下;三类船舶油船、化学品船15年以下/液化气船12年以下;四类船舶18年以下;五类船舶20年以下。
河船:一类船舶10年以下;二类船舶10年以下;三类船舶16年以下;四类船舶18年以下;五类船舶20年以下。
2、设施标准:
(1)须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负责人。
(2)经营客运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3、人员标准:
(1)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1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以下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客船运输: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
客滚运输: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
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物、客船运输经历。
(2)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3)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4)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5)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在中至少有1人取得客船、危险品船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应持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4、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示范文本);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6、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7、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8、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筹建专用)》;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省际水路企业筹建期为1年,未按期完成承诺的,可申请延长。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3、乘车路线: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4、联系电话:83979648
5、监督电话:88011064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7、网址:www.bjysj.gov.cn

样表下载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水运筹建可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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