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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0C006
事项名称: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实验室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办理机构: 市和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办公地址: 市级办理地点: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甲3号
乘车路线: 16路、26路、运通105、运通103,北方交通大学下车
联系电话: 62255752
监督电话: 62050143、82078426、82078403、82078443
相关网址: //www.bjagri.gov.cn ; //www.aqs.com.cn
备注:

办事程序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1、对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申请应提前3个工作日;
2、对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申请应提前15个工作日;
3、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可随时申请。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对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货主应提供动物免疫档案(或复印件);
2、对种用、乳用动物,货主应提供《动物健康免疫证》。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提供检验报告。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还应提供《异地引种检疫审批表》;
3、对宠物,货主应提供《宠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仅限犬类);
4、对实验动物,货主应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或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现场检疫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实验室检验所需时间除外)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和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甲3号
3、乘车路线:16路、26路、运通105、运通103,北方交通大学下车
4、咨询电话:62255752
5、监督电话:城郊监督科举报电话:62050143
            北京市农业局监察处举报电话:82078426
            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举报电话:82078403 82078443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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