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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0C058
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北京市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3、《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办公地址: 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甲3号
乘车路线: 16路、26路、运通105、运通103,北方交通大学下车
联系电话: 62255752
监督电话: 82078426 、 82078403、82078443
相关网址: //www.bjagri.gov.cn ;//www.aqs.com.cn/
备注:

办事程序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场所:
1、大型养殖场所
2、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所
3、家禽孵化场所
4、动物隔离饲养场所
5、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6、动物储运、中转、交易、拍卖、展览场所
7、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
8、动物诊疗场所
9、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10、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10类场所都必须提交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二份)、书面申请报告、场所平面图、场所位置图、无害化处理工艺流程图”;
2、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所另需提交材料“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3、大型养殖场所另需提交“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4、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另需提交“屠宰线工艺流程图、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环保部门审核意见”;
5、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动物产品经营、加工贮藏场所另需提交材料“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6、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使用保存场所另需提交材料“空气生理工艺流程图、保存使用菌(毒、虫)株名录”。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动物防疫防疫合格证》,通知申请人领取,并通过网站等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甲3号
3、乘车路线:16路、26路、运通105、运通103,北方交通大学下车
4、咨询电话:62255752
5、监督电话:北京市农业局监察处举报电话:82078426
            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举报电话:82078403 82078443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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