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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0C059
事项名称: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核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兽药评审检验工作需收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处
办公地址: 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乘车路线: 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82078457、82078439
监督电话: 82078426、82078403、82078443
相关网址: //www.bjagri.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
2、兽药产品应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办者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2、《兽药生产许可证》一式二份(复印件)。
3、《兽药GMP证书》一式二份(复印件)。
4、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5、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二份。
6、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省级兽药监察所出具的连续三个批次样品的检验报告。
7、申请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的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
8、申请自己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但不需提交样品自检报告。
9、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 《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和转让合同书(原件)。
10、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方已获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还需提交三个批次的样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境外企业同意生产的授权书(原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于准予许可的,直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意见及全部申办材料。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兽药评审检验工作需收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53条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3、乘车路线: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4、咨询电话:82078457、82078439
5、监督电话:北京市农业局监察处举报电话:82078426
            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举报电话:82078403 82078443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agri.gov.cn

样表下载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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