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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8B017
事项名称: 申请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部、财政部(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141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商务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乘车路线: 电车101,109,112,公交420,巴士专线846,810,823,朝内小街站下
联系电话: 85163167,85163171
监督电话: 65248759
相关网址: //www.bjmbc.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申请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有实力的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并具备对外经营条件
2、借款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借款:
1)借款单位系具有法人资格、有实力的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并具备对外经营条件;
2)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且以往资信较好,具有偿还能力;
3)借款单位申请借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中方对借款项目投资金额的60%,其余部分需借款单位自筹解决;
4〉借款单位原则上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
3、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不予以借款;特殊情况下亏损企业申请借款的,须提供银行担保;
4、借款单位申请借款时,须提供不可撤销还款担保书。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借款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借款金额、用款计划和借款期限。(依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2、项目合资双方签订(或草签)的项目协议书(或合同)副本。(依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3、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依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4、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对项目立项的书面意见。(依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5、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国内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及企业法人代表的签字笔样。(依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6、企业以资产抵押担保的,须提供北京市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主管财政部门对该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对借款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1 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的项目,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须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对其资信的审核材料。(依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  

7、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和损益表),并附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依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上报商务部并通知企业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商务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3、乘车路线:电车101109112,公交420,巴士专线846810823,朝内小街站下

4、联系电话:6525161885163167  

5、监督电话:65248759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7、网址://www.bjmbc.gov.cn

办事依据

1 《关于印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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