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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6C040
事项名称: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国家主席令[1999]第二十五号)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路政局
办公地址: 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7号
乘车路线: 38、53、381、40、741、6、109、19、715、741、50广安门站下车
联系电话: 63032255-6210
监督电话: 63952666
相关网址: www.bjlzj.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通车试运营两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己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资料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己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交工验收报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处理及项目法人验收情况报告;
3、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4、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竣工决算认定文件;
5、竣工资料完成情况报告;
6、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项目执行报告;
8、设计工作报告;
9、监理工作报告;
10、施工总结报告;
11、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需要召开听证会的,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路政局    
2、办公地址: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7号
3、乘车路线:38、53、381、40、741、6、109、19、715、741、50广安门站下车816、19、56北线阁站下车或特5路白广路北口站下车
4、联系电话:63032255-6210
5、监督电话:6395266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7、网址://www.bjjtw.gov.cn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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