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3A011 |
事项名称: |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公布 2.《国家科技部、民政部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3.北京市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京科政发[2000]592号) 4、关于授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权”的决定 京科政发{2004)58号 5、关于授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科政发{2004)195号 |
收费标准: |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
办公地址: |
西直门南大街16号 市科委办公楼2层 |
乘车路线: |
地铁车公庄站、21、44、387、392、604、618、719、845、939西直门南大街站下 |
联系电话: |
66153406 |
监督电话: |
56153389 |
相关网址: |
www.bjkw.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在市科委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开办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非国有资产占开办资金的比例应不低于2/3; 3、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 4、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5、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6、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7、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8、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表(一式3份); 2、设立申请(或章程); 3、拟任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的业务情况简介及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4、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5、出资证明; 6、场所使用证明; 7、现有或拟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受理申请,批准同意后,在申请表上加盖科委公章 .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2、 办公地址:西直门南大街16号 市科委办公楼2层 3、乘车路线:地铁车公庄站、21、44、387、392、604、618、719、845、939西直门南大街站下 4、联系电话:66153406 561534065 5、监督电话:56153389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kw.gov.cn |
办事依据
样表下载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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