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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问题解答”评析系列(1)

发布日期:2008-06-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问题解答”评析系列(1——如何掌握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应掌握的教材内容
  教材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的除外规定的指:(1)《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2)《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3)《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这类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等。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这类犯罪包括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等等。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督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以及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等等。

  除上述三类犯罪案件外,《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对此应理解为是人民检察院以立案侦查的方式,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个案监督。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只有当出现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确实不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让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实的案件。这类刑事案件主要包括:a故意伤害案(轻伤);b重婚案;c遗弃案;d妨害通信自由案;e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g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等。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款规定,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原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的。

  二、注意的问题

  1、就公安机关而言,在其管辖范围内,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二是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而言,应注意《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在此情况下,必须让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就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言,应掌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实的案件。这类刑事案件主要包括:a故意伤害案(轻伤);b重婚案;c遗弃案;d妨害通信自由案;e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g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等。在此情况下,要关注法律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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